移动的狡辩/无冕之王的素质

2006-03-03 09:52:07

从前习惯给常常换号的朋友发短信,根据信息报告知道他哪个号开机了,然后打电话过去。另外一个号因为没有开机,信息收不到,是不扣费的。
可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,没有收到的信息也收费了,甚至写错号,只写了10位手机号的信息也被收费。
当时在吉林移动的论坛上,有很多网友投诉。不过从来没有被答复、解决过。
向1860投诉,解释为“只要发了,就收费”。

春节期间的晚报,有篇报道,记者采访1860,1860的答复:没有成功接受不收费。
2月底,给一个朋友发的信息,因为手机按键卡住,连续2次都有一个号码按重了,第三次才发成功。
事后打了那2个发错的号码,都是空号,可第二天的账单里收费了。

于是看着报纸向1860投诉。
〔2006.3.2〕
第一次1860一口咬定:发了就收费。
我提到报纸上的公开报道,1860又改口查一查。
隔一会,1860问我的密码。没关系,告诉她又怎么样,没有我的身份证,真的给我办了什么,我会让他们很难受。
又隔一会,1860又问看的哪个报纸。猫腻来了。
15:55,号码13500985078打来电话,自称是晚报记者,告诉我“我的报道少写了一句话,是手机上显示没有成功发送不收费”。
我把对1860说的话又说一遍:我把账单和采访的报道一同发到中消协http://www.cca.org.cn网站,究竟孰是孰非,自有公断。
“记者”:那你别把我扯上,我是写错了。
我:报纸是给老百姓看的,如果你承认你报道失实,公开更正。报纸不是我一个人看,给我解释没用。我这些电话都录音了,我也都发给中消协。
“记者”竟破口大骂“X你妈”然后挂机。

移动的朝令夕改,无冕之王的素质,哼哼。不做评论。
有空把报道扫描发上来。录音不能公开,免得被人拿去寻找漏洞对付我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06-3-3

2006-03-03 09:52:07 通过 MO 发布
From: http://www.thirteen.pdx.cn/blog/diary,535846.html

Permalink : http://13jl.com/535846.html

12 Comments so far

  • Ihopefreedom (2006-04-02 18:23:37)

    (通过 WAP 发布)
    最后有给赔偿吗 【赔钱多没意思,我开的条件更高】

  • 三'宅一生 (2006-03-06 10:57:42)

    (通过 WAP 发布)
    真是诡辩…世界上这样的事太多了…我们真应该懂得维权…要不然这世界还不无法无天?

    【胳膊还是拧不过大腿…】

  • 红云 (2006-03-05 23:05:29)

    (通过 WAP 发布)
    消协对付移动有用吗?

    【没用…但过几天是315…移动还是要顾点面子的…】

  • 暗黑魔神修罗 (2006-03-04 19:39:01)

    (通过 WAP 发布)
    叫真啦!声援十三

    【哈哈…已经赢了….】

  • 蓝心 (2006-03-04 12:31:34)

    (通过 Web 发布)
    他们可能是有恃无恐..

    【现在有证据捏我在手里… 我说我有录音… 他们一直担心我录到了什么…】

  • aszzq (2006-03-04 11:41:06)

    (通过 Web 发布)
    这些东西的素质概括起来就是两个字:欠揍!

    【好,咱们去踢馆!】

  • 安希 (2006-03-04 04:51:19)

    (通过 Web 发布)
    嘿嘿……以后偶被黑了钱,也找十三出头

    【我直接开航母去炸他!】

  • thirteen (2006-03-03 20:40:26)

    (通过 Web 发布)
    关于<如何投诉>
    自: http://www.cca.org.cn/home/tousu.asp

    消费者投诉应该具备的内容:
    ①应该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,有些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。
    ②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,即被投诉方,并提供准确的地址。
    ③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,有自己明确的要求,确保事实真实。
    ④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;
    ⑤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。
   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,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,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,提交书面投诉资料,请求调解。
    "在线投诉须知"
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: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
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      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
      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;
      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;
      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
    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   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各地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,以下简称消协)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如下规定 :
    (一)下列投诉应予受理
    ⒈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"消费者的权利"的九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。
    ⒉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"经营者的义务"的十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。
    ⒊ 受理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、化肥、农药、农膜、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。
    (二)下列投诉不予受理
    ⒈ 经营者之间购、销活动方面的纠纷。
    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。
    ⒊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。
    ⒋ 商品标明是"处理品"的(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)。
    ⒌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、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。
    ⒍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。
    ⒎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而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。
    ⒏ 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。
    ⒐ 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的。
    (三)下列情形酌情受理
    ⒈ 遇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六、三十七、三十八、三十九条所列情况,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,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,能够确定的,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应予受理。
    ⒉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,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,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调解的,可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有关规定进行。
    ⒊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,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,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。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,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,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,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投诉的,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、查询并提出建议。
    ⒋ 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)其他职能的,按地方法规执行。
   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,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,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,提交书面投诉资料,请求调解。

  • 1504 (2006-03-03 17:21:13)

    (通过 WAP 发布)
    支持你

    【thirteen: 谢谢…】

  • 掌柜 (2006-03-03 13:29:15)

    (通过 WAP 发布)
    嘿,我从来都不关心自己电话费的,没钱就充值。

    【thirteen: 人家黑你都可以?】

  • Qwang (2006-03-03 11:38:04)

    (通过 Web 发布)
    佩服投诉之人 偶懦弱 偶胆怯 只好选择离开

    【thirteen: 老师直接拉火炮去平了他!】

  • Liuhong (2006-03-03 11:23:57)

    (通过 WAP 发布)
    原话照还:i服了u!

    【thirteen: 过奖过奖…】

We're sorry, but comments are closed.